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712號債權人 朱彥宇 債務人 陳金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核債權人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陳報之補正說明及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就工資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17,500元部分,未據聲請人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收據、估價單等),尚難確認聲請人陳報工資計算方式:1人2,500元,前7天5人施工計87,500元,後3天4人施工計30,000元,合計10天工資為117,500元之依據為何,是聲請人就該工資部分之請求尚難認有理由。綜上,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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