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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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15號原告 黃富惠 原告 林民程 原告 蘇今治 原告 曾耀輝 原告 蕭智耀 原告 鄭秀美 追加原告四季會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銘智 前列黃富惠、林民程、蘇今治、曾耀輝、蕭智耀、鄭秀美、四季會館管理委員會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 律師被告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年吉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