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15號原告即被選定人 黃富惠
林民蘇今治 曾耀輝 蕭智耀 鄭秀美 原告四季會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銘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 律師被告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年吉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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