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東利選任辯護人李依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陳東利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東利經長庚醫療財團法人(下略)桃園長庚紀念醫院醫師診斷為顱內出血合併雙側肢體偏癱,且於民國10
6年11月27日回診,其就診當時仍無法與人溝通,無法自行解尿,日常生活完全須他人照顧;另於106年11月29日至林口長庚醫院就診,經診斷為頭部外傷及尿滯留,就診當時意識模糊,無法自由行動,亦無法口語溝通或自由陳述,均由其家屬代為陳述等情,此有桃園長庚紀念醫院107年2月2日(106)長庚桃院法字第0144號函暨函附病歷、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7年1月19日(106)長庚院法字第1486號函暨檢附病歷等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受有頭部外傷,且無法自由陳述,並需人協助日常生活,實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是依前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高羽慧法官紀榮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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