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趙家麒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二、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三、請釋明聲請人母親、配偶及3名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母親、配偶及3名未成年子女之104、10
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四、請釋明聲請人勞工保險之投保情形,又何以有支出國民年金之必要?現所任職之公司是否已自薪資中扣除健保費費用?並請提出相關資料以資說明。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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