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090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竑勳實業有限公司蔡堡鐺凱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堡鐺、 謝宛靜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原本。
二、相對人蔡堡鐺、謝宛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竑勳實業有限公司、凱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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