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八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蓮瑛 律師
張炳坤 律師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