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32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32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三二四七四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基河 二期國住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管理委員會登記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民事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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