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王綽光法官孫萍萍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王綽光法官孫萍萍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