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2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260號聲請人 張麗娜 訴訟代理人 陳娟 心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26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元大寶來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05-DA-00-000000-0│1│5000│││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