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移調字第7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原告甲○○
被告乙○○上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73號就本院97年壢簡附民字第23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一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卓立婷書記官伍幸怡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原告甲○○被告乙○○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伍仟元。
(二)原告應撤回本院九十七年度壢簡字第五三四號傷害案件對於被告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伍幸怡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