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41號原告鴻聖營造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60,018元,應繳裁判費35,3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4,3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