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4號2樓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附表編號1所示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號所示已減得之刑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等罪,均經法院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已減得之刑及與附表編號2所示經法院判決減刑後之宣告刑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宣宇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