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崑艷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崑艷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21條第
1項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依被告之供述及卷內之證據,被告於民國100年12月至101年3月之密接期間內,即有5次之竊盜犯行,又有多次竊盜前科,有渠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如不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101年
4月3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1年6月26日訊問被告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後認,被告於本案所涉犯之竊盜犯行經本院審理後,認其犯罪事證明確,而於101年5月31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則被告就其所犯非僅犯罪嫌疑重大,更係罪證明確。再以被告於本案所犯之竊盜犯行共有5次,又有多次竊盜前科,是亦有事實足認其確有反覆實施竊盜罪犯行之虞,為達保全社會公眾財產安全之目的,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綜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被告應自101年7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智棋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