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黃哲熙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1年度執聲字第1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哲熙犯恐嚇取財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黃哲熙曾因犯恐嚇等罪,經本院98年12月31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885號判處罪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於99年2月24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年4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1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463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1年7月16日泰訓所輔字第1011100304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計分總表考核紀錄、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爰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即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1年7月6日泰訓所輔字第1011100304號函、法務部101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463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更戊字第46號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885號判決、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等件,認本件聲請符合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坤地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