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97號聲請人 趙福龍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69號所為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87號、67年度台聲字第60號判例參照)。又再審程序實質為前程序之再開或續行,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既不得聲請再審,則於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中對於聲請選任律師為代理人所為裁定,縱令得聲請再審,亦無從使原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程序再開或續行,是關於此部分所為之再審聲請,應非法之所許。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法院裁定許可拍賣抵押物事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不服抗告,經該院100年度抗字第6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再為抗告,復經本院100年度非抗字第13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按諸首開說明,自不得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請人竟對之聲請再審,經本院101年度非再抗字第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復聲請再審,亦經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0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又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0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對之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69號裁定駁回之,嗣聲請人再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周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