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智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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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智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字第17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
標,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塑膠手提袋貳萬伍仟壹佰
貳拾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其行為已對商
標專用權人之商譽造成影響,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
保護之國際聲譽,對商標權人市場利益造成侵害,而查獲之
仿冒塑膠袋非少,本不宜輕縱,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深具
悔意,犯後態度尚佳,獲利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
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