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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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19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85,66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0,4312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
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03,8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