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易字第93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美珈
蘇保國
林鴻濃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719號、113年度偵緝字第580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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