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06號原告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榮唐 被告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9萬8984元(計算式:1041萬5820元+208萬3164元=1249萬8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應一併補正被告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被告郭明昌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