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4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通士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正本(需有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簽名用印、清算人住居所、就任日期)。
二、最近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須有經濟部相關章戳)。
三、通士達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3月18日召開選舉清算人股東會議之出席股東簽到簿(需有出席股東簽名或用印)。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