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再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10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886號,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9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05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陳健順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