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18號聲請人迪吉亞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楊彩雲 代理人 王志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吳育嫻┌─────────────────────────────────────┐│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迪吉亞節能│台灣中小企│104年10月31│34,800元│AE0000000││││科技股份有│業銀行五股│日││││││限公司│分行│││││├───┼─────┼─────┼──────┼─────┼─────┼──┤│002│迪吉亞節能│台灣中小企│104年10月31│9,900元│AE0000000││││科技股份有│業銀行五股│日││││││限公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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