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8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一百四十五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起至一百二十六年二月四日止,共三十五年,為擔保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等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與聲請人簽立借據,向相對人借款一百二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二十年,按月攤還本息,利息依財政部規定之保單分紅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二按月計算調整,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且除應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相對人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九十八萬七千九百五十九元未為清償,依兩造借據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人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借據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款繳息記錄及繳息明細查詢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五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96年度拍字第10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段││55│建│││2,005│100000分之21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0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二││││││││││││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2│新竹市○○路│聚吉段55│住家用、│2│││││││││││2│陽台│3│平│全部│共用部分:│││4│3段10號12樓│地號│鋼筋混凝│8│││││││││││8││‧│方││聚吉段2600│││1│之13││土造、14│‧│││││││││││‧││6│公││建號;權利│││1│││層│8│││││││││││8│││尺││範圍:│││││││││││││││││││││││100000分之│││││││││││││││││││││││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