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080號原告 吳志南 訴訟代理人 温婉宜 被告 林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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