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97號聲請人 蔡麗如 即大中輪胎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7月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均經本院查核屬實,是聲請人所為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晨暘┌──────────────────────────────────────────────────────┐│附表:│├─┬────────┬─────┬───────┬──────┬──────┬───────┬─────┬─┤│編│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民國)│支票號碼│備││號│││││(新臺幣)│││考│├─┼────────┼─────┼───────┼──────┼──────┼───────┼─────┼─┤│1│合升企業有限公司│大中輪胎行│兆豐商業銀行北│00000000000│3萬3,000元│108年7月31日│CL0000000││││ 許龍合 ││高雄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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