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05號原告 蔡欣妤 被告 林進鴻
日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主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5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