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17號原告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鄭珊妮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 律師
鄭秀惠 律師被告 紀敬弘
紀進益 紀幸雄 紀延滿 紀坤霖 宋紀美 照紀美花紀美賢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複代理人 張睿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