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36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附表應更正為如附件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懷歆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票附表:96年度票字第736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93年7月15日│5,000,000元│未載│本票裁定送達翌日│123251│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2│93年7月15日│5,000,000元│未載│本票裁定送達翌日│123252│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3│93年7月15日│5,000,000元│未載│本票裁定送達翌日│123253│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4│93年7月15日│5,000,000元│未載│本票裁定送達翌日│123254│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5│93年7月15日│5,000,000元│未載│本票裁定送達翌日│123255│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