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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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0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蔡育霖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陸年柒月拾伍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六年三月六日、同年五月八日裁定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分別自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均延長貳月。茲查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