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2號抗告人即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甲○○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法官黃斯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黃斯偉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心婷」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