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145號聲請人桃園縣楊梅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土地及建物附表。
2.完整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原聲請狀漏附擔保債權最高限額新台幣715萬元之抵押權證明書)。
3.正確之事實理由(需釋明聲請人所欲實行之抵押權,若欲實行二筆抵押權,應分別敘明)。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