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2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勝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464號、第732號、第733號、第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勝安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檢驗後淨重零點參捌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楊勝安4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未知警惕,再為本案之犯罪,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暨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檢驗後淨重0.388公克),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參見108年度毒偵字第464號卷第14頁)應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464號108年度毒偵字第73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73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901號被告楊勝安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勝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出所,並於同日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01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楊勝安猶不知戒除毒癮,分別為下列行為:(一)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2月10日16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同日20時3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騎乘機車使用行動電話為警攔查,經楊勝安同意搜索,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399公克)、吸食器1組,復經其同意採尿,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1月4日6、7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楊勝安 因係受保護管束少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保護官於同日15時40分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1月29日23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楊勝安於108年1月30日12時許,在臺南市安南區安中路與本淵路口,因另案通緝,為警逮捕後,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四)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11月4日22時許,在臺南市安南區十二佃路106號,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楊勝安因係受保護管束少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保護官於同年月5日15時40分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函送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勝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有(一)自願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採尿同意書、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尿液編號:108O028)、查獲現場及扣押物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08O028)、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犯罪事實一(一),108年度毒偵字第464號】;(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採驗尿液報到單、少年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80006)、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
080006)【犯罪事實一(二),108年度毒偵字第732號】;
(三)自願接受警方採尿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尿液編號:108S024)、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08S024)【犯罪事實一(三),108年度毒偵字第733號】;(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採驗尿液報到單、少年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70947)、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70947)【犯罪事實一(四),108年度毒偵字第901號】。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上開施用毒品犯嫌均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楊勝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持有毒品行為為施用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上開4次施用行為,請依法分論併罰。至扣案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另扣案之吸食器1個,乃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檢察官江孟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來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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