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6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64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利息起算日。㈢補正銀行退件通知或傳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