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650號債權人丙○○○○法定代理人乙○○
162上列債權人丙○○○○因與債務人台灣千禧營造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AW0000000~AW0000000、AW0000000、KN0000000、KN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台灣千禧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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