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04.03│97.09.26│││││├───────┼─────────┼─────────┤│││││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7年度毒偵│士林地檢97年度毒偵││關年度案號│字第893號│字第2228號│├──┬────┼─────────┼─────────┤││││││最│法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5340│98年度審訴字第11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12.18│98.01.22││││││├──┼────┼─────────┼─────────┤│││││││法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5340│98年度審訴字第11號││判││號│││├────┼─────────┼─────────┤│決││││││判決確定│98.01.05│98.02.23│││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8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584號│第13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