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893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張武順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99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第三行,關於「北市裁罰字第裁22–L00000000號」部分,應更正為「北市裁罰字第裁22–L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處分案號係為「北市裁罰字第裁22–L00000000號」,惟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三行誤載為「北市裁罰字第裁22–L00000000號」,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殷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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