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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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非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三八三號上訴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等罪減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審確定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八二七號),認為部分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甲○○所犯附表一編號1、3與附表二編號2、6減得之刑與附表一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又附表二編號1、4、5減得之刑與附表二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
理由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定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於確定後,如有違背法令者,自得提起非常上訴。次按刑法第五十三條所謂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者,以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有最高法院三十三年非字第一九號判例足供參照。二、經查,原裁定被告甲○○所犯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各罪中,最早判決確定者為附表一所示編號1毒品罪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而被告所犯附表二所示編號2之侵占罪,其犯罪日期係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犯附表二所示編號6之詐欺罪,其犯罪日期係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均在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之前,依上開規定,應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3之罪與附表二所示編號2及編號6之罪,於減刑之後,與不應減刑之附表一編號2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其餘附表二所示之罪以編號1最先判決確定,編號3、4、5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判決確定日之後,即應就附表二編號1、4、5號之罪於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編號3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始為適法。原裁定疏未注意,未將犯罪日期在附表一所示編號1確定日期前之附表二所示編號2及編號6兩罪,與附表一所示編號1、2、3合併定應執行刑,卻誤與附表二所示編號1、3、4、5號之罪合併裁定應執行刑,顯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定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有違背法令,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被告甲○○行為時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復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一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強盜等罪,均經判決確定,其中附表一編號1、3與附表二編號1、2、
4、5、6所示之罪部分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附表一編號2及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罪部分則不合乎減刑規定。其中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如附表二編號2之侵占罪,其犯罪日期係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犯附表二編號6之詐欺罪,其犯罪日期係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均在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之前,依上開規定,自應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之罪與附表二編號2、6之罪,於減刑之後,與不應減刑之附表一編號2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其餘附表二所示之罪以編號1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最先判決確定,附表二編號3、4、5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判決確定日之前,即應就附表二編號1、4、5之罪於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編號3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始為適法。原裁定疏未注意,未將犯罪日期在附表一編號1確定日期前之附表二所示編號2及編號6兩罪,與附表一所示編號1、2、3合併定應執行刑,卻誤與附表二所示編號1、3、4、5之罪合併裁定應執行刑,揆之首開說明,原裁定顯有不適用法則之違誤。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黃一鑫法官徐昌錦法官許錦印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
v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46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2年4月19日至92年4│92年3月中旬至92年4│92年4月17日至92年4│││月23日│月17日│月24日│├───────┼─────────┼─────────┼─────────┤│偵查(自訴)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關及年度案號│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2年度偵字第88│察署92年度偵字第88│││2651號│62號│62號│├──┬────┼─────────┼─────────┼─────────┤│最後│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事實├────┼─────────┼─────────┼─────────┤│審法│案號│92年度訴字第1601號│92年度易字第1339號│92年度易字第1339號││院├────┼─────────┼─────────┼─────────┤││判決日期│92年7月18日│92年8月28日│92年8月28日│├──┼────┼─────────┼─────────┼─────────┤││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2年度訴字第1601號│92年度易字第1339號│92年度易字第1339號││判決├────┼─────────┼─────────┼─────────┤││判決確定│92年9月18日│92年10月20日│92年10月20日│││日期││││├──┴────┼─────────┼─────────┼─────────┤│是否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國96年罪犯減刑│減刑│不得減刑│減刑││條例││││├───────┼─────────┼─────────┼─────────┤│減刑(或不予減│減為有期徒刑5月│不得減刑│減為有期徒刑4月││刑)之刑期││││├───────┼─────────┼─────────┼─────────┤│備註(執行或曾│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定應執行刑情形│聲字第3570號裁定應│聲字第3570號裁定應│聲字第3570號裁定應││)│執行刑3年│執行刑3年│執行刑3年│└───────┴─────────┴─────────┴─────────┘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2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35條第1項│刑法第330條第1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2年12月5日│91年12月17日至92年│92年11月24日至93年││││4月22日│2月9日│├───────┼─────────┼─────────┼─────────┤│偵查(自訴)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關及年度案號│察署92年度核退偵字│察署92年度偵字第88│察署93年度偵字第33│││第196號│62號│49號│├──┬────┼─────────┼─────────┼─────────┤│最後│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事實├────┼─────────┼─────────┼─────────┤│審法│案號│93年度訴字第1520號│93年度易字第979號│93年度上訴字第1224││院││││號││├────┼─────────┼─────────┼─────────┤││判決日期│93年6月30日│93年9月21日│94年1月25日│├──┼────┼─────────┼─────────┼─────────┤││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1520號│92年度易字第979號│93年度上訴字第1224││判決││││號││├────┼─────────┼─────────┼─────────┤││判決確定│93年8月19日│93年10月15日│94年3月1日│││日期││││├──┴────┼─────────┼─────────┼─────────┤│是否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予減刑││國96年罪犯減刑│減刑│減刑│││條例││││├───────┼─────────┼─────────┼─────────┤│減刑(或不予減│減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不予減刑││刑)之刑期││││├───────┼─────────┼─────────┼─────────┤│備註(執行或曾│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定應執行刑情形│聲字第3571號裁定應│聲字第3571號裁定應│聲字第3571號裁定應││)│執行刑15年2月│執行刑15年2月│執行刑15年2月│└───────┴─────────┴─────────┴─────────┘┌───────┬─────────┬─────────┬─────────┐│編號│4│5│6│├───────┼─────────┼─────────┼─────────┤│罪名│搶奪│傷害│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92年3月中旬至93年1│93年1月11日│91年5月13日│││月11日│││├───────┼─────────┼─────────┼─────────┤│偵查(自訴)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關及年度案號│察署93年度偵字第33│察署93年度偵字第33│察署93年度偵字第17│││49號│49號│834號│├──┬────┼─────────┼─────────┼─────────┤│最後│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方法院││事實├────┼─────────┼─────────┼─────────┤│審法│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1224│93年度上訴字第1224│94年度簡字第1229號││院││號│號│││├────┼─────────┼─────────┼─────────┤││判決日期│94年1月25日│94年1月25日│94年3月9日│├──┼────┼─────────┼─────────┼─────────┤││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1224│93年度上訴字第1224│94年度簡字第1229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4年3月1日│94年3月1日│94年4月27日│││日期││││├──┴────┼─────────┼─────────┼─────────┤│是否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國96年罪犯減刑│減刑│減刑│減刑││條例││││├───────┼─────────┼─────────┼─────────┤│減刑(或不予減│減為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刑)之刑期││││├───────┼─────────┼─────────┼─────────┤│備註(執行或曾│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定應執行刑情形│聲字第3571號裁定應│聲字第3571號裁定應│聲字第3571號裁定應││)│執行刑15年2月│執行刑15年2月│執行刑1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