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98年度桃交簡字第3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陳振嘉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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