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二五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上易第一四0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0一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茲因受刑人於緩刑前即八十八年十一月底至八十九年三月初止,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八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