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二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具保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八十九年執字第五八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經傳喚、拘提均無著,顯已逃匿,經核屬實,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