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8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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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五六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告訴人甲○○○之夫,二人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九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鄉○○村○○路興中一巷二一號,與告訴人甲○○○因故發生爭吵,被告乙○○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告訴人甲○○○,致告訴人甲○○○受有頭部外傷及左膝、左足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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