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204號原告 廖元祺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 廖威權 即 廖福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應送達地址有異動,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