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8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黃志成 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 黃順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1月11日本院第二審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說明,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以上訴人於106年
2月6日提起上訴,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為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卿和
法官馮保郎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