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5號聲請人 陳亭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育霖 、 凃適 之間請求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補正本件之起息日及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