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8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黃志成 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 黃順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2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卿和
法官馮保郎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