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67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告 詹吉政
蔡坤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另兩造應於民國106年3月8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自送對造,自留回證:
㈠、原告部分:對於被告民國106年2月14日民事答辯狀之意見。
㈡、被告部分:
1、被告蔡坤鑑於105年7月間以訴外人群星光電有限公司之支票,向被告詹吉政調借,嗣遭退票,尚積欠被告詹吉政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證據。
2、被告詹吉政於105年11月3日向訴外人 林芷縈 借款150萬元之證據(如匯款資料等)。
3、被告詹吉政於105年11月3日後清償 張麗梅 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如匯款資料等)。
4、105年8月23日後抵押權之利息均由被告詹吉政負擔之證據。
5、陳報被告蔡坤鑑、詹吉政與抵押權人張麗梅、林芷縈間有無親屬關係?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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