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崇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崇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