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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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0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徐子涵法官王敏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