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罰金捌仟伍佰元(即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1月14日起至93年11月15日間犯賭博罪,共二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2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素娥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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